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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空调折旧年限
发布时间:2017-06-04 浏览次数:174次发布人:张康林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:
(一)房屋、建筑物,为20年
(二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机器、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,为10年
(三)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、工具、家具等,为5年
(四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,为4年
(五)电子设备,为3年。
所以,空调应属第三条,应当为5年。
另外:
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,按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。